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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 或将激活1000亿市场
2024年09月29日浏览(663)次

近日,住建部发布国家强制性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

此前,财政部、水利部安排40亿元中央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同时安排30亿元支持全国60个县实施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农村供水水源不稳定、管网输配能力不足等问题,提高县域农村供水规模化水平,力争2024年全年完成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投资1000亿元,到2024年底,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2%,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63%。

有行业人士认为,此强制性规定的出台,对于农村供水是很大利好,特别在当前形势下,或可激活千亿农村供水市场,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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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和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  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2.1 布局与规模

2.2 工程建设

3 水量、水质和水压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5 泵站和输配水管道

6 调节构筑物

7 水厂

7.1 一般规定

7.2 厂区

7.3 水质净化

7.4 消毒

8 工程运行

8.1 一般规定

8.2 设施设备运行

8.3 水质管理

8.4 安全生产

8.5 应急供水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均指集中供水工程。

1.0.3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设计供水规模分类如下:

工程类型

I型

II型

III型

IV型

V型

供水规模w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100

100>w≥10

表1.0.3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供水规模分类  单位:立方米/日

1.0.4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遵循统筹规划、先进实用、安全可靠、节水节能、绿色发展的原则。

1.0.5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的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布局与规模

2.1.1  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相适应。

2.1.2  农村供水工程应以稳定水源为前提,满足农村生活和二三产业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等需求。

2.1.3  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应具有24小时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

2.2 工程建设

2.2.1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健康安全及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2.2.2  Ⅰ型农村供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Ⅱ型及以下供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2.2.3  地表水构(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

2.2.4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构(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埋输配水主管道,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2.2.5  直接涉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和消毒设备、防腐材料、滤料、化学药剂和粘结剂等材料与设备,应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

2.2.6  有冰冻风险地区,泵房、调节构筑物、净化消毒设备间等生产构(建)筑物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2.2.7  农村供水工程构(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2.2.8  Ⅲ型及以上的供水工程应监测水量、水质等关键供水指标和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2.2.9  农村供水工程应对取水、出厂水和用户用水进行计量。

3 水量、水质和水压

3.0.1  农村居民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应低于40L/(人•日)。

3.0.2  农村供水工程不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时,应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应,拉水送水前应告知用水户做好接水、储水和节水工作。拉水送水时,应急供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7d以内应急供水,应保障农村居民生存需求的饮用水量,按5.0L/(人·d)~7.5L/(人·d)确定。超过7d的应急供水,除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外,还应满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必要供水量需求。

3.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0.4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当局部水压不满足要求时,供水工程应采取局部调压措施。

3.0.5  供水范围内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供水区较远时,应实行分区分压供水。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农村供水工程应选择水量充沛、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

4.0.2  以地表水为水源时,设计供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0%。

4.0.3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设计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4.0.4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Ⅳ型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应设立水源保护标志。

4.0.5  从湖泊、水库或高浊度江河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除藻、防冰、避沙等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和水量安全可靠。

4.0.6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封堵非开采含水层。

4.0.7  截潜流、渗渠、引泉等取水构筑物应在冻土深度和防洪标准冲刷线以下取水。

4.0.8  固定式取水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内的取水口应设置警示灯和防撞保护措施。

5 泵站和输配水管道

5.0.1  取水和供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5.0.2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机组。

5.0.3  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和自备水源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5.0.4  地埋输配水管道管顶覆土厚度应满足安全埋深要求;受条件限制无法埋地的干支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0.5  禁止使用灰口铸铁管和普通镀锌管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管材。

5.0.6  长距离输配水管道应根据输水方式、管材、管径及沿线地形高差等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5.0.7  输配水管道严禁穿越污染区。穿越不良地质或有腐蚀性的地段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0.8  有冰冻风险地区,水表、闸阀等管件应采取防冻措施。

5.0.9  输配水管道回填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5.0.10  农村供水工程管道系统的更新改造和给水栓设置,应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5.0.11  当管网中设置无负压增压泵站时,设备接入点的供水水压不应影响周围用户的水压及水量,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负压及防倒流措施。

6 调节构筑物

6.0.1  清水池、高位水池等调节构筑物应设置检修孔、通气孔、溢流管等设施。

6.0.2  调节构筑物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6.0.3  调节构筑物周围10m以内不应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2m以内不应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

6.0.4  调节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及清洗消毒。

7 水  厂

7.1 一般规定

7.1.1  农村供水工程应具有与原水水质相匹配的净水设施设备。净水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净水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综合确定。

7.1.2  Ⅱ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净水设施设备应满足分组运行要求。

7.1.3  净水设施设备上的工作通道应设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

7.1.4  农村供水工程混凝剂、消毒剂等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7.1.5  农村供水工程应设置厂区围墙或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7.2 厂  区

7.2.1  厂区的平面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构(建)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要求,主要构(建)筑物的布置间距应满足安全和通行方便要求。

7.2.2  厂区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7.3 水质净化

7.3.1  地表水水源时,原水水质为GB 3838中Ⅰ、Ⅱ类时,应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原水水质不能达到Ⅱ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根据需要,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原水藻类影响净水工艺运行或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锰等指标超标时,增加水厂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7.3.2  地下水水源时,原水水质为GB/T 14848中Ⅰ、Ⅱ类时,应采用消毒工艺或根据需要采用过滤加消毒的工艺;原水水质不能达到Ⅱ类地下水质量标准时,应根据超标指标增加适宜的净化处理措施。

7.3.3  在使用、储存水处理所涉及的化学药剂时,应采取防腐蚀、防泄漏、防爆等安全措施。

7.3.4  水处理所产生的泥水、废水不应对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7.4 消  毒

7.4.1  农村供水工程应配备消毒设备或采取适宜消毒措施。

7.4.2  采用氯、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时,应单独设置消毒间,并应有通风和安全防护措施。

7.4.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原料必须分开贮存;原料盐酸、硫酸或柠檬酸库房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或亚氯酸钠库房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7.4.4  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消毒时,应采取排氢气措施。采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时,储液罐应密封且耐腐蚀,并应设有液位仪器或液位装置、进排气管和排空管等。

8 工程运行

8.1 一般规定

8.1.1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生产运行、设施设备及药剂(试剂)等安全管理制度。

8.1.2  农村供水工程的制水、检测等关键岗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经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

8.1.3  农村供水工程应设立安全警示、生产环节的标识标牌。

8.1.4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费计收机制。

8.2 设施设备运行

8.2.1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制度,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

8.2.2  供水单位应建立管网巡查维护制度。

8.2.3  配水管道在运行前应进行冲洗、消毒。

8.3 水质管理

8.3.1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源巡查制度。

8.3.2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供水规模等综合确定,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

8.3.3  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和水厂化验室所用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

8.3.4  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应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并开展水质巡检。

8.4 安全生产

8.4.1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

8.4.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处理药剂库房存储管理制度,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

8.4.3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对通风等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

8.4.4  清水池、吸水井、一体化净水装置清洗等有限空间操作时应采取有效通风和安全防护措施。

8.4.5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反恐防范措施,并落实责任。

8.5 应急供水

8.5.1  供水单位应根据管理职责制定应急供水预案,储备应急物资。

8.5.2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提前向用水户发布公告,提醒用水户采取储水蓄水和节约用水措施。

8.5.3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快速研判并进行先期处置,限度保障人员安全,减少损失。供水单位应及时上报,并按照应急供水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供水保障。

8.5.4  供水系统主要设备损坏、输水管线损毁、冻阻或爆管等造成供水水量不足时,供水单位应优先启用备用水源、及时组织救援队伍抢修,分时分片供水,或采取应急调水、拉水送水等措施。

8.5.5  水源或供水设施受到突发污染造成供水水质不满足要求时,供水单位应采取更换水源、应急调水、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应,并对管道、清水池等受污染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直至出水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