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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广东建设报2015年06月19日浏览(4897)次
    建设单位在未查清地下燃气铺设情况就擅自施工的可罚10万元……16日起,由广州市城管委起草的《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个人不得设立燃气服务部
    《办法》提出,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新建高层建筑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当使用管道供气。禁止在已配套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根据《办法》,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直接设立,不得挂靠,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燃气便民服务部。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等场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并提供与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的接口。
    《办法》还提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液化气供应过程中应当全面使用全市统一建设的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为每个气瓶安装全市统一的具有身份标识的二维码标签,对每支充装枪(灌装秤)进行智能化改造,实现充装枪和二维码标签气瓶智能连锁充装,为每个用户核发具有身份标识的用户安全供气卡,为瓶装液化气配送过程的工作人员配置带气瓶标签扫读功能的配送终端,实现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全过程联网监管和相关信息的全过程记录。
    《办法》提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12个月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因用户原因,燃气经营企业两年以上未能对该用户进行燃气安全入户检查,在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出招应对野蛮施工挖爆管
    对于经常有野蛮施工导致燃气管道被挖爆的情况,《办法》给燃气管道设施设置了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其中,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低压、中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等,都属于安全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大宗物资,停放大型工程车辆或货运车辆;也禁止进行爆破、开山、钻探、挖掘施工、取土、采石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等。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在开挖、钻探、打桩等作业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查询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取得燃气管道设施资料,并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若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就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