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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11号2009年01月22日浏览(5822)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原油长输管道工程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