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水管的设计原则
1.设置条数及事故延续时间
1)允许间断供水或一处水源断水不影响整个系统供水的多水源给水工程,一般可只设一条输水管渠。
2)不得间断供水的给水工程,一般宜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输水管。当有其他安全供水设施时,亦可只设一条。
3)事故延续时间,应根据管线长度、管材、地形、气候、交通和维修力量等因素确定,当城镇用水量小雨2000m3/d时,一般可按8-12h计算。
2.连通管、阀门及检查井
1)连通管的直径一般与输水管相同,或较输水管直径小20%-30%,但应考虑任何一段输水管发生事故时仍能通过事故水量:城镇为设计水量70%,工业企业按有关规定。
2)当输水管直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阀门直径与输水管相同;当管径大于500mm时,可通过经济比较确定是否缩小阀门口径,但不得小于输水管直径的80%。
3)输水管阀门间距可按表1确定
4)检查井间距,根据GBJ13-86,输水管上检查井的间距:当管径为700mm以下时,不宜大于200m;当管径为700至1400mm时,不宜大于4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