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国内法律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对2012年版本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对我国综合管廊建设的推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版规范强调原则上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但也扩充了综合管廊的分类,新增了缆线管廊。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3节有关规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第5.2节有关规定,当遇到下列情况时,电力电缆应采用电缆隧道或公用性隧道敷设:
•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众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应采用隧道;
•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穿越公路、铁路等地段,宜用隧道;
• 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气和通讯电缆管道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
福建、江苏等地出台了综合管廊建设指南,厦门市还出台了厦门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