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国外法律规定

国外法律

西欧国家在管道规划、施工、共用管廊建设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英国因管线维护更新而开挖道路,就有严格法律规定和审批手续,规定每次开挖不得超过25米或30米,且不得扰民。日本也在1963年颁布了《共同管沟实施法》,解决了共同管沟建设中的资金分摊与回收、建设技术等关键问题,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多次修订完善。


俄罗斯对综合管廊设置的规定:


在拥有大量现状或规划地下管线的干道下面;

在改建地下工程设施很发达的城市干道下面;

需要同时埋设给水管线、供热管线及大量电力电缆情况下;

在没有余地专供埋设管线,特别是铺设在刚性基础的干道下面时;

在干道同铁路的交叉处。

日本对综合管廊设置的规定:


在交通显著拥挤的道路上,地下管线施工将对道路交通产生严重干扰时,由建设部门指定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建设可结合道路改造或地下铁路建设,城市高速等大规模工程建设同时进行。